衡阳师范学院文件
校资字〔2025〕3号
关于印发《衡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衡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将《衡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衡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衡阳师范学院
2025年8月29日
衡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4〕37号)、《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湘教发〔2025〕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通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监管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及其收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及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校长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采购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工作;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能权限负责归口管理所管辖范围内的资产(以下称为“归口管理部门”);校属各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资产负有具体管理职责。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学校资产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校采购与资产管理处、党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基建处、后勤处、审计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发展规划处、信息与网络中心、实验实训中心、学生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会办事机构为采购与资产管理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研究学校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审议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部署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
(三)对学校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第八条 采购与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管理,及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保障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三)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负责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板块中学校资产信息的录入和完善,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五)负责固定资产账、卡、物的管理,定期与计划财务处进行对账,做到账账相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做到账、卡、物相符;
(六)参与基建、维修等项目竣工验收等,定期组织仪器设备等资产维护等;
(七)组织学校的国有资产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八)负责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
(九)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问题;
(十)接受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分别按下列分工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归口管理: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直管会议场所、校外组织或个人所赠送物品及公务用车等资产管理;
(二)宣传统战部:负责学校校名、校牌、校徽和相关标识的管理;
(三)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室的教学使用调配管理;
(四)图书与档案馆:负责学校图书、期刊等各类文献信息资源、学院资料室的图书资料、档案资料、文物和陈列品等资产管理;
(五)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流动资产的管理,负责对外投资以及各类经济实体所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所产生收益的管理;
(六)科研处:负责学校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发明权、著作权、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七)基建处:负责学校在建工程、道路、构筑物等资产管理;
(八)后勤处:负责学校水电设施、教室及学生宿舍风扇、园林植物、食堂及食堂内设施设备、经营性门面、生活车辆等资产管理;
(九)信息与网络中心:负责学校互联网域名、校内门禁系统、网络设备设施和多媒体教室及其设施设备等资产的管理;
(十)保卫部:负责学校校门门禁系统、消防监控安全设施和校园治安巡逻用车等资产的管理;
(十一)合作发展与校友联络中心:负责学校捐赠类资金和物资等资产的管理。
第十条 宣传统战部负责全校的校名、校徽使用的审批。校内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对校名、校徽的审核和监管职责:
(一)教务处、研究生院等负责与校外单位合作设立的与教学相关的各类基地使用校名、校徽的审核和监管;
(二)科研处负责与校外单位合作设立的与科研相关的科研基地、联合研究中心、研究院等使用校名、校徽的审核和监管;
(三)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学生就业创业基地等使用校名、校徽的审核和监管;
(四)合作发展与校友联络中心负责校外合作、校友工作相关的使用校名、校徽的审核和监管;
(五)宣传统战部负责与新闻宣传、文化建设相关的使用校名、校徽的审核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网站、报刊、自媒体等使用校名、校徽的情形,与校外单位合作且在校外开展的各类校园文化活动及相关文创产品等;
(六)国际交流处负责与国际交流合作相关的使用校名、校徽的审核和监管;
(七)创新创业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继续教育、学生创新创业基地等使用校名、校徽的审核和监管;
(八)团委负责与团学工作相关的使用校名、校徽的审核和监管;
(九)其他职能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使用校名、校徽的审核和监管。
第十一条 学校所属各部门为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部门,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所使用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的有效性负具体责任。各部门应明确一位主要领导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所使用资产的登记及账、卡管理;
(三)负责实物类资产的日常维护,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负责办理资产的报损、报废等;
(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物、卡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六)定期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资产管理方面的情况。
第三章 资产配置管理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学校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对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原则上不得同时出现同类资产闲置与新增配置并存的情况。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对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数量、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规定;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与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调剂、租赁、购置、共享相结合。
第十五条 学校新增资产配置必须综合考虑现有资产存量情况,充分审核论证,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并按省财政厅批复的年度预算组织实施。
(一)有配置标准的资产配置。已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结合财力情况严格按照标准配置。
1.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依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限额标准〉的通知》(湘财资〔2020〕15号)预算上限、实物量上限,结合学校存量情况进行配置。
2.专用设备。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配置标准执行。
3.公务用车。依据《湖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湘办发〔2019〕1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车辆配置标准,结合学校的车辆编制数和实有存量数进行配置,并按要求采购国产新能源汽车。
(二)无配置标准的资产配置。无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并结合学校履职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采取调剂、租赁、购置、新建等方式进行配置。
1.信息化项目和基建维修等基本建设项目。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程序,需要立项的,按照相关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2.大型专业设备资产配置。除房屋及构筑物、土地、车辆外, 单项价值限额以上(限额为50万元,含本数)的资产,由学校自行组织论证并出具《大型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需对大型设备配置的价格进行询价,并根据相关成交价格确定配置单价,并对设备涉及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和投资评审。
(三)申请购置进口仪器设备、特种设备及国家控购设备的,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和审批。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或工作需要设立临时机构等需要购置重大资产的,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配备。
第十七条 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采购与招标工作,控制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购置的资产到货后采购与资产管理处应组织做好资产验收工作。大型资产由采购与资产管理处组织使用部门、审计和财务部门及技术专家进行验收。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严格按照国家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资产验收合格后,各使用部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根据资产类型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准确录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板块,并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要求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管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共享共用以及对外投资等行为。学校国有资产使用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领取、使用和保管等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二十二条 采购与资产管理处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各种实物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各资产归口部门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并附分析说明,报送采购与资产管理处,经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调账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所属各部门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有使用权和维护管理的义务。要切实做好本部门资产的领用、验收、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每年与归口管理部门核对一次资产。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使用部门要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登记制度、保管制度、丢失损坏赔偿制度,将责任落实到人。学校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人员异动时,须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方可办理调动、退休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发生资产增、减等变动事项时,要按规范程序办理入账、销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学校进行机构调整,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时,要按照《衡阳师范学院资产交接管理办法》办理资产交接与调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科学数据、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主体,规范使用流程,落实维护措施和责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推进无形资产有效使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确需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不得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名义规避资产出租出借审批程序。对外出租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风险控制”的原则进行公开竞价招租。学校应当依法自主选聘符合规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招租价格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方式确定,招租起始价应不低于评估价。学校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出借给非行政事业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九条 资产出租原则上应当公开招租,特殊情形需协议招租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年。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七年的,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符合改革创新和事业发展大局等特殊情况的资产出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单个合同出租国有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核、审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自行审批。
1.房屋及构筑物资产用于食堂、银行、电信、邮政公共服务的;
2.出租房屋及构筑物资产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内的;
3.账面原值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其他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除外);
4.公务用车严禁对外出租出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
1.出租房屋及构筑物资产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含)以下的;
2.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其他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除外)。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1.出租房屋及构筑物资产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的;
2.账面原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除外)。
(四)学校出租土地资产的,应按土地有偿使用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由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并按照《衡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规定取得的资产使用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上缴省财政;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按有关规定纳入财务收支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湖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湘科发〔2023〕5号)规定执行,促进贵重仪器设施社会共享。
第三十三条 采购与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盘盈、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置换的固定资产,应当考虑资产的新旧程度,按照其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第五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五条 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国有资产应予以处置: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超过使
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毁、灭失的;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或职能调整等而移交的;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闲置资产或者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需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勤俭办学、物尽其用的原则。固定资产处置以报废年限为基础要求,规范程序,严格审核。实行有偿转让的资产,原则上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由校党委会集体研究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处置国有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核、审批: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学校自主审批:
1.除房屋和构筑物、土地、公务用车外,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丧失使用价值或维修价值的其他资产,采取报废形式的;
2.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科技成果需要转让的。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
1.房屋及构筑物,采取报废(拆除)形式处置的;
2.除房屋和构筑物、土地、公务用车外的其他资产,采取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损失核销形式处置的;
3.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采取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形式处置的。
(三)机要通信车、应急保障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采取无偿划转、转让、报废、损失核销形式处置的,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四)超出省教育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权限范围的资产处置事项,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土地资产等重大处置事项需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处置审批意见。
第三十九条 学校自行处置资产前,应经过校内调剂公示、技术鉴定、采购与资产管理处审核、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等流程。资产原值10万元(含)以上且未达使用年限的资产处置,应当进行残值评估。
第四十条 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学校应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湘财资〔2022〕18号),根据不同情况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板块填报有关文件资料:
(一)学校资产处置事项的申请、审批表及清单;
(二)同意国有资产处置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资产有效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财务明细分类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资产产权证明,如不动产登记证(或房产证、土地证)股权证、车辆登记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按规定需要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按程序办理备案;
(七)资产实物照片;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学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取得的收益以及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处置收益留归学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具体按照《湖南省加快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湘政办发〔2024〕21 号)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资产处置收入,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 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操作规程》(湘财资〔2023〕9 )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申报处置的资产信息应与预算一体化资产管理模块数据保持一致。学校要依据批复文件及时处置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当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拥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合并、分立、清算;
(二)资产转让、拍卖、置换、市场化租赁;
(三)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债、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合作开发;
(五)其他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申请部门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机构合并、分立、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损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办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省教育厅或省财政厅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按照《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2016〕1号)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要求组建资产管理方面专家库,聘请专家参与校内资产购置论证、验收、使用、评估等工作。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向相关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十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如学校不能解决,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五十二条 资产信息化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实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保证。
第五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本部门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的基本信息录入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国有资产动态管理。并负责汇编归口管理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分析说明,作为编制学校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对其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要定期作出报告。报告的报表格式、内容要求及报告时间,由采购与资产管理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需要统一制定。
第五十五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填报国有资产报告,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九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学校各资产使用部门应加强资产监督管理,加强部门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资产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互相协调、互相配合的系统管理工程,学校各部门从计划、采购、保管、使用、维修、报损、报失到报废、变卖、出售、转让都必须认真、严格、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学校定期对在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五十九条 学校所属各部门对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与资产管理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反映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清查、登记,账物不符,不及时填报资产报表,隐匿真实情况的;
(三)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担保的;
(五)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更改房屋及构筑物的功能的;
(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七)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八)其他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如上级财政部门有新的文件规定则按新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原《衡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资字〔2022〕2号)同时废止。
衡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避免国有资产低效运转和闲置浪费,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 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24〕37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办法》(湘财资〔2023〕13号)和《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湘教发〔2025〕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和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各部门和各学院在满足教育教学、科研和学校各项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第四条 本办法不包括学校将固定资产、货币资金、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以开办、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方式对外投资。
土地、房屋、构筑物、公务用车等资产的使用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学校 出租出借的资产应当为闲置且不可调剂使用的资产。出租出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审批制。应加强可行性论证、评估审核、法律审核和监督管理,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学校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出借给非行政事业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统一领导、审批在先、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领导机构,负责审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相关出租出借事项;采购与资产管理处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综合管理,负责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程序报批报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出租出借资产的具体管理,遵循“谁出租出借,谁负主体责任 ”的原则。
第七条 采购与资产管理处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制度;
(二)负责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合法性审核结论等材料进行初审;
(三)负责依据学校决议,向省教育厅或财政厅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及备案工作;
(四)负责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登记、统计汇总及报告等工作;
(五)其他应承担的工作。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出租出借资产的具体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进行可行性论证,包括可行性、合理性、安全性、收入效益、社会效益等;
(二)负责制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方案;
(三)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准备实施出租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四)负责收集整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材料以及向采购与资产管理处进行申报审批;
(五)负责国有资产 出租出借合同签订工作;
(六)负责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及安全责任;
(七)负责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台账记载及相关报告工作;
(八)负责处理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有关法律纠纷;
(九)其他应承担的工作。
第九条 学校法律顾问负责出租出借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协助出租出借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处理合同引发的法律纠纷。
第十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依据租赁合同收取承租方租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租金上缴财政并办理缴税。
第十一条 保卫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出租出借房产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管理;监督检查出租出借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处理、处置出租出借项目发生的安全事故(事件)、治安案件等。
第十二条 审计处负责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 出租出借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出租出借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 一)申报。归口管理部门应提交如下材料,向采购与资产管理处申报出租出借事项。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1.经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签的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书面申请;
2.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评估报告;
3.资产出租出借的归口管理部门集体决策材料;
4.其他有关资料。
(二)校内审核。采购与资产管理处对出租出借事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逐项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国有资产分管校领导审签,并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按照《衡阳师范学院党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修订)》要求,报请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会议审议。
( 三)上级部门审批。采购与资产管理处按照湖南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板块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1.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书面申请、审批表及清单;
2.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出租出借方案、租赁价格、定价方式等内容;
3.同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记账
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有关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
技术报告,按程序办理备案;
6.近两年的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情况;
7.其他有关资料(包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采用非公开方式招租的承租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十四条 学校的房产出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其他资产出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年;资产出借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七年的,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单个合同出租国有资产,按下列权限审核、审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自行审批。
1.房屋及构筑物资产用于食堂、银行、电信、邮政等公共服务的;
2.出租房屋及构筑物资产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内的;
3.账面原值在200万元(含)以下的其他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除外);
4.公务用车严禁对外出租出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批。
1.出租房屋及构筑物资产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含)以下的;
2.账面原值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的其他资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除外)。
(三)超出省属高等院校主管部门审批权限范围的资产出租事项由省财政厅审批。
(四)单位出租土地资产的,应按土地有偿使用相关规定办理后由省财政厅下达出租审批意见。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经批准后,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衡阳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签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
第十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签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与资产管理处和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学校应当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资产出租招标的控制价,同时参照本地区市场价格核定。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的方式;特殊情形需协议招租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到期时,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收回所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如果需要续签合同,应当提前两个月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全部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支出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 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报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履行审批手续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
(二)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的;
(三)对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活动监督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未严格按照租赁合同收取租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未严格履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益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文件中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衡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项目申报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