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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几项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编辑:资产处    时间:2021/04/16 11:46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

管理几项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年〕70号)通知要求,落实省委书记杜家毫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清理工作,防止回潮反弹的指示精神,近期,省直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对办公用房进行了再次清理,并遇到一些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根据中办发〔201317号、中办发〔201464号、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中办发〔2017年〕70号文件规定,经请示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并结合我省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几项具体问题的解释》(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解决问题。

 

 

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8320

 

 

 

附件

 

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几项具体问题的解释

 

    根据中办发〔201317号、中办发〔201464号、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中办发〔2017年〕70号文件规定,经请示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司,并结合我省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实际,特就我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几项具体问题做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存在少量超标且整改难度较大,是否可以暂不整改问题

    严格落实发改投资〔20142674号文件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要按照宁少勿超的原则执行。配置标准是上限标准,办公用房面积超标的,必须采取以调整为主、工程改造为辅或合署办公的方式进行整改。个别确因受现有建筑结构布局、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客观条件限制,按照上述原则整改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待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或领导干部职务变动调换办公用房时一并整改。

 二、关于省部级领导干部与秘书办公用房开门连通的问题

 省部级领导干部和秘书的办公用房使用面积均符合政策标准的,为方便工作,可开门连通。

 三、关于办公室内卫生间配备使用的问题

    (一)严格执行发改投资〔20142674号文件规定,省部级领导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厅(局)正职和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正职可在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其中党政正职包含人大、政协正职。

    (二)老旧办公用房,在使用面积符合标准规定的前提下,办公室内原有卫生间的,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暂不整改,待办公楼维修改造时一并整改。

    (三)办公室内卫生间超过6平方米的,超过标准面积部分需整改。

    (四)新建办公用房卫生间配备,必须严格按照发改投资〔20142674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关于军转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安排使用办公用房的问题

(一)军转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以地方组织部门确定的行政级别为准,如:军转干部在部队是正团职,转业到现单位是副处级,则以副处级标准配备办公用房。

    (二)省直事业单位有技术职称的人员,在中央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出台前,按正高对应正处级、副高对应副处级、其他对应科级以下标准配置使用办公用房。因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情况较为复杂,科研、教育、医疗等单位可在不突破上述标准前提下自行确定。

    五、关于省级机关厅(处)级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办公用房执行标准问题

    (一)省级机关正副厅级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执行省级厅局级机关对应职级标准。

    (二)省级机关处级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事业单位派出机构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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